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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庫存品


羅OO 發問於 2015-08-20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背景:父親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經營10多年,目前是虧損的狀況),但是父親說歷年來他都申報公司有賺錢(想說這樣比較好做生意)。

問題:家中有許多的庫存品(已經不能使用),想要清理掉,但父親不肯,說怕以後公司要結算時,國稅局要查帳,發現帳務明明都是賺錢,如果沒有現金,就要有貨。請問要如何解決?或尋求什麼單位的協助?(如果要提供什麼相關的資料請務必回信給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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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可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1 條「 商品盤損:
一、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
二、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 ,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 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三、商品盤損,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 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得予認定;盤損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買賣業:
盤損金額
─────────────────
期初存貨+本期進貨-進貨退出及折讓
(二)製造業:
盤損金額
─────────────────────────────
原物料、製成品及在製品期初存貨+本期進料-進料退出及折讓+
直接人工+製造費用

」、第 101-1 條「 商品報廢:
一、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 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 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 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 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三、依前二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 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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