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案由:
國外客戶訂了機器設備,也付了訂金,卻臨時取消了訂單! (取消訂單的原因為盧布貶值)
客戶已經先付了的訂金,公司可以沒收這筆訂金嗎?
PI上的payment term為30%deposit when order has been confirmed
由於是國外客戶,
諮詢根據民法的規定對於賣方是否能沒收訂金?
民法
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
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
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
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
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
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
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
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知悉
感謝!!!
A:
您好,依我國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因此依上該規定,應檢視貴公司與國外客戶之契約內容,是否於契約有約定應適用的法律。若無則依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