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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實體店面瑕疵退貨

實體店面瑕疵退貨


程OO 發問於 2015-08-19 | 台中 |

Q: 我想請問
如果消費者在實體店面購買,回家後才來電說商品有瑕疵,要求退貨

1. 請問民法規定,商品有瑕疵,可解除買賣契約,
但顧客於購買前已經檢閱過商品才付款,離開後過了兩天才來電要求退款,請問出賣人必須退款嗎?

2. 請問出賣人已願意幫該顧客更換新品,該商品為專櫃商品,也承諾顧客可以替他更換到滿意完整為止
顧客又突然說明""自己突然不喜歡這樣商品了"",請問出賣人必須退款嗎?

3. 顧客說自己非附近住戶,住的地方很遠,
要求無期效的處理,請問出賣人是否能限制時效,又時效為多久方能算合理範圍?

以上問題,跪求解答,謝謝...(另外,上方的行業別無法填寫...不知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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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除非店家提供滿意保證服務,否則若您售出之商品未有瑕疵,依民法規定是不需同意退貨。
若您已答應客戶換到滿意為止,但未同意退款,商品無瑕疵是無理由退款的。一般物之瑕疵擔保民法是規定6個月內要主張,民法第 359 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第 364 條(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第 365 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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