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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我叔叔是有限公司負責人剛往生 因負債關係3個股東都是自己人沒人要繼承 要怎麼辦

我叔叔是有限公司負責人剛往生 因負債關係3個股東都是自己人沒人要繼承 要怎麼辦


黃OO 發問於 2015-08-19 | 花蓮 | 服務業

Q: 您好

我叔叔是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而股東3人是他的妻子與子女 但因為欠債的問題加上他們全家以經是銀行的拒絕往來戶怕接手後會有很多問題. 而且公司又欠稅一堆今年9-10以經被國稅局收管不給買發票了.

1.請問現在能辦理停業嗎

2.有關遣產 我叔叔以經都沒財產了就剩下破公司的的股份但公司實際上以無分銀 這樣要怎麼辦

3. 能直接不管嗎讓他爛到自動註銷呢

公司負責人 有限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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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如公司是被勒令停業,依經濟部函釋不適用自行停業之公司法第10條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規定,可嘗試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聲請法院解散或依公司法第397條辦理。但若公司法人格要完全消滅尚需經過清算程序。至於負責人死亡遺產若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可能要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
△勒令停業並非自行停止營業
關於公司因欠稅被勒令停業已逾一年以上(舊法)可否依公司法第十條命令解散一案,經查公司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係規定被命令解散之公司「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一年以上」,公司如係欠稅被處停業核與上述法條所訂自行停止營業之情形不合,尚無公司法第十條之適用。(經濟部五六、三、七商0五三00號)
△自行停業未達一年不能命令解散(現行法已改為六個月)
公司自行停業既未達一年以上(舊法),自不得依公司法第十條之規定命令解散,惟如該公司已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尚未辦理解散登記者,則負責人備文申請註銷應認為具有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登記,可依公司法第三九七條規定辦理。( 經濟部五九、一二、一一商五六六三七號)
公司法第397條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13條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公司法第71條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全體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
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時,應變更章程。

公司法第 79 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 80 條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
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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