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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屋結構不良


韓OO 發問於 2015-08-18 | 台北 |

Q: 您好: 我於102年7月購買預售屋 103年3月交屋 104年8月颱風過境 社區192個住戶 有12住戶的前陽台鋁製欄杆被吹毀 甚至有幾戶是整個欄杆被吹落 從高樓掉到地面 經與建商協調 建商不願負責 經查看欄杆說落的現場 住戶大家都認為結構大有問題 請問這種事情我們住戶應該要如何處理 以保障大家的權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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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我於102年7月購買預售屋 103年3月交屋 104年8月颱風過境 社區192個住戶 有12住戶的前陽台鋁製欄杆被吹毀 甚至有幾戶是整個欄杆被吹落 從高樓掉到地面 經與建商協調 建商不願負責 經查看欄杆說落的現場 住戶大家都認為結構大有問題 請問這種事情我們住戶應該要如何處理 以保障大家的權利 謝謝

您好:
一、假若建物附著物被毀損之事實,屬「買賣標的物即房屋」之瑕疵,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二、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有所規定,所以應即時通知出賣人即建商該瑕疵。
三、有本案件,因為已經發現瑕疵了,即依法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有所規定。換句話說,已經通知出賣人有瑕疵,接下來,主張的權利依情形可能是減少價金較適當。此故,原則上可寄發存證信函予出賣人,表示減少價金多少錢。
四、權利行使,應注意相關時效期間;此外,瑕疵證據之搜證也是應注意的,可請教專業人員如何在修復過程保全證據。
五、類似情形,可申請調解委員會可協調,若未能達成訴訟外和解,假扣押及訴訟可能是必要的手段了。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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