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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請益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請益


5OO 發問於 2015-08-18 | 新竹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請問公司在設立審計委員會前,已聘任之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於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後,是否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重新選任,並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而不得繼續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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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係規範若公司有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任免應經其同意,上述情況之公司其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仍為以前之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公司並未新任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且原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用前亦經董事會通過,故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應無需再重新追認該現任之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惟審計委員會設置後該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免職及未來新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聘任,則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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