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敬啟者:我曾應友人要求當他公司人頭股東,營運一段時間缺乏資金,友人提議有擔保品需股東簽署貸款,後虧損倒閉。97年收到資產管理公司追償欠款,說明主債務人拒不繳納,債權已讓與資產管理公司要求我清償欠款依法追究強制執行。
我因無資產也無財力,又因是人頭就一直擱置。直至最近立法院修法似出現曙光,請問您我可有辦法解套?或我能為自己權益爭取什麼,畢竟我是善意第三人。謝謝您並祝您事業發達財源滾滾
A:
您好,一般而言資產管理公司追債部門有專人管理債權、也會定時去查債務人之財產,透過勞保局、中華郵政、國稅局等,因此您被扣押郵局存款,會被債權人收取。
您要注意利息部分請求時效5年(民法126條),超過部分可向法院異議。
年利率最高利率若超過百分之20,超過的部分無請求權(民法205條)
違約金過高可請起訴請法院酌減(民法252條)
扣薪資最多按月扣1/3
如想解決連帶債務問題,可試著與之談和解(需清償部分款項),以取得債權人同意免除您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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