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在網路上買了最近很火紅的繪圖本,收到商品使用後才發現是仿冒品,詢問賣方是否知道商品為仿冒品,賣方沒有正面回應,只跟我說是直接向廠商訂貨,請問這種情況我還能要求全額退貨嗎?!
A:
敬啟者
一、該繪圖本若為仿冒品,賣家明知為仿冒品而賣之,已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
二、就台端之權利救濟,應視該繪圖本正品與仿冒品售價是否有明顯差異為判斷:
(一)若正品與仿冒品間價差甚小,消費者難以預見該繪圖本為仿冒品,消費者係受賣家之詐術而陷於錯誤,賣家成立詐欺罪;又消費者得主張該買賣侵權仿品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而無效(民法第71條)或係受詐欺而撤銷買賣契約而之(民法第92條)。
(二)若正品與仿冒品間價差很大,消費者得預見該繪圖本為仿冒品,難謂消費者受詐欺,僅得依民法第71條主張該買賣契約為無效。
(三)買賣契約無效或經撤銷,消費者得退貨並請求賣家返還價金。
三、為保障台端合理消費者權益保障,可就近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提出線上申訴,或撥打1950,向各地消保官及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協助,由消保官或消費者團體提供協商管道。
●相關條文
1.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2.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3.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4.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5.著作權法第87條第一項第六款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供予參酌
林瓊嘉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