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去年7月底因為違反商標法,到今年3月和廠商和解,檢察官給予緩刑處分,但在這段期間中,1月份有收到台北保智大隊告知違反著作權法(複製廠商fb分享之文章)因而被告,也於1月份完成筆錄,當下也有告知警察希望可以盡快處裡兩件案件是否可合併
可在後來遲遲都沒有第二件違反著作權法的下文,而第一件違反商標法也因為與廠商和解而獲得了緩刑處分
請問現在我是否會因為第二件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才要開偵查庭) 而被撤銷前一件緩刑處分??
若現在這樣當時是在第一件還沒結案前已做好的筆錄 這樣兩件案件會有影響嗎??謝謝
A:
您好,要撤銷緩刑宣告必須有刑法規定之撤銷緩刑情事,依刑法75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第75-1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因此,是否被撤銷緩刑宣告尚要視第二件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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