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教老師:
「誹謗罪」是否適用於職場 顧客對於員工上,主要為顧客因不滿現場要收加附加費,(未消費前已告知,讓客人決定要不要消費) 客人一直盧,終於同意給予優惠時 客人消費,事後卻投訴到總公司,並發郵件給主管單位等....
造成該員工心身俱疲,實際情況絕無顧客所言 員工絕無大聲無禮行為,現場也有3位員工作證,,也有錄影蒐證,請問如客人於信中提到如下....
如造成該員工如記過等處分~ 可以告顧客誹謗罪嗎???? 信中已指名,不投訴本館 故意向總公司大眾散撥不實訊息,
不願留連絡電話,(但有車號登記人)
本人詢問為何有這規定, 優館現場有一位***(名字只確認姓*, 職稱為主任或副總)即態度很不佳的
***主任又很大嗓門的說我們官網有規定妳不會自己上去看, 但*主任向本人及行銷主管表示她是現場主管, 一切由她說了算,故堅持要收費,不然就請本人回去。
本人主張如下:
3. 本人詢問時,現場*主任態度非常惡劣且聲音放大,疑有不適合服務行業,但又在**又身兼要職, 是否合適?
4. 本人證明資料不清楚時,*主任明白表示我是現在主管, 這裡我負責, 我就是要收費(也就是她就是老大,任何人都管不了她的意思), 這種以人為態度決定客觀事實的方式實不符合情理法之法律基本原理。
本人訴求如下:
本人認為*主任處理本次事件顯有疏失及責任, 同時**及**企業高階主管給予***失職人員合適之處置, 以昭公信並維持社會形象。
謝謝您~~員工照公司規定行事 也給予該顧客優惠 本員工服務眾多客人深受認同~卻被投訴加冠莫名無禮理由 和處分 實在很不合理。
A:
您好,依實務見解【刑法誹謗罪之成立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要件。是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是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
且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故告訴期間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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