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利用各種名目私用報公帳,而且積欠全體員工大量薪資、欠繳勞健保費
請問公司負責人經常利用各種名目私用報公帳,已知例如加油費、停車費、個人手機費用、與他人吃飯費用...(尚有多數未知),盜用公司資產為個人提款機,但卻積欠全體員工大量薪資(約4.5~6.5個月),而且勞健保欠繳6~7個月。請問公司負責人是否有權利用各種名目私用報公帳,是否有何刑責,是否有可能被逃避刑責
A: 您法,若公司負責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以欺罔公司,使公司陷於錯誤而取得公款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另負責人係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公司財產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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