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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謗相關問題


黃OO 發問於 2015-08-05 | 台北 |

Q: 請問律師
我是一個小公司負責人,營生為服務業,之前遇到一位客戶來咨詢服務項目問題
後來那位客戶因為無法接受本公司的價目表(所有價目表皆明列於網路上,公開透明),沒做成生意
從那時開始,此位客戶多次在臉書之上(包含社團臉書及我個人的臉書)指名道姓的抨擊本公司的收費不合理,意指我大賺黑心錢之類,求財無道之類
此外,還與本公司之前服務過的客戶聯繫,將客戶與本公司之間的交易往來全部公諸於臉書。
敝公司對自己的服務與產品內容有足夠的自信,所收的價格雖比他人為高,但是對於這種騷擾行為深感厭惡。
請教律師:
1.對方的行為是否涉及毀謗罪?
2.本公司只是小本經營的服務業一人公司,並無壟斷市場的能力,則本公司的價格訂立是否與毀謗罪中:『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此一要件相符合?

煩請律師回答,感恩。
我已經被對方騷擾數個月了,不甚其擾
有勞律師您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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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妨害名譽案件,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 314 條(告訴乃論)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實務上見解:【按刑法誹謗罪之成立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要件。是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 事,必須是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 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若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範疇,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要旨可參,查被告上述在公開網頁上之 貼文,尚非指摘具體事實,而為空泛嘲弄,參照上述說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是指對別人之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即便能證明為真實亦屬可罰。
須注意告訴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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