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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3條疑慮


李OO 發問於 2015-07-30 | 台北 |

Q: 您好
我是某資訊公司的負責人
公司於去年6月就已對外宣布停止營業(是由其他股東先提及結束營業,我也同意停止營業)
員工也已全部資遣,資遣費都有正常發放
截至今日公司只開了一張發票出去(賣出設備)
我多次詢問其他股東何時正式註銷並清算公司
股東卻再三拖延

然而其他股東卻以公司法23條限制我不得從事任何相關行業
否則就是損害他們權益,並揚言若這樣做就會提告
且公司從去年6月至今沒給我任何薪水

我想請問
1.股東可以這樣限制我嗎?畢竟公司對外對內都已宣布停止營業,我即使從事相關行業也沒損害公司任何東西
且我保證不沿用原公司任何東西
2.我可以反告股東請求賠償嗎?不然我已經將近50歲,不可能臨時轉行,這樣的限制不就斷我生路,這對負責人是否過於沒有保障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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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可以自己名義寄出存證信函,收件人寫公司,同時寄給股東,表明辭任負責人一職,請股東改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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