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法第 218 條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
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請問如果監察人懷疑公司有點狀況, 因為公司已經搬家不知搬去哪裡, 負責人又聯絡不到, 寄存證信函給負責人請他讓監察人查帳, 但是負責人卻置之不理, 請問這樣可以算妨礙嗎? 怎麼樣可以罰他錢? 可以跟哪個單位申訴?
A:
您好,有關主管機關,公司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有關如何算是妨礙?可罰錢,請參酌經濟部函釋內容:
△查閱公司收入明細、請款單據、付款憑證及支出明細等文件,核屬監察人職權範
圍所及
一、監察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必備之常設監督機關,職司公司業務之執行與
公司會計之審核。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
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
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上開規定之「簿冊」範圍,仍請參照本部81年12月8日
經商字第232851號函辦理。至於監察人查閱公司收入明細、請款單據、付款
憑證及支出明細等文件,核屬監察人職權範圍所及,監察人自得依權責辦理
,並得影印或攝影為證(本部92年7月9日經商字第09202140200號函參照)。
二、又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8條
、第23條、第224條參照),併為敘明。
(經濟部一0二、一一、二九經商字第一0二00一二七九五0號函)
△ 復按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
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
告」。上開規定之「簿冊」與本部81年12月8日經商字第232851號函所稱簿冊
,二者定義相同,包括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
存根簿等。是以,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得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
狀況,並查核簿冊文件,該簿冊文件之範圍包括股東名簿在內。又監察人須
影印公司簿冊文件時,公司應配合辦理(本部92年7月9日經商字第09202140
200號函參照)。準此,監察人基於監察權之行使,自得要求公司及股務代理
機構提供股東名簿,提供方式除影印外,亦得以光碟或儲存媒體方式為之,
違反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依同
條第3項規定,各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經濟部九九、一0、八經商字第0九九0二一四0三二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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