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與蕭先生合夥開一間拉麵攤(位於彰化社頭)
有簽訂合約
蕭先生 85%
我15%(屬於插乾股)
(我住台北所以不參與經營)
(蕭先生與蕭小姐不支薪)
以上兩點,所以我自動讓出10%
所以經營者為蕭先生與蕭小姐
合約內記載
合夥人權利
參與合夥事業的監督管理
聽取負責人展開業務情況的報告
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狀況
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因為我要求每日需拍照傳line給我
讓我知道今日營收與支出明細
但現在蕭先生與蕭小姐
1.認為我對營收沒有任何貢獻
2.每日傳營收與支出有何意義 對營收沒幫助
3.並反要求我因為菜價上漲,要我想辦法讓菜價調降等不合理要求
經多次勸導,還是不願意每日傳營收與支出報表給我
是否有任何法律途徑可以要求
或強制執行
A: 您好,依民法第675條「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552號判例要旨:「 合夥股東不問其所占股本或股數多寡,均有隨時查驗賬簿之權。」,民法第680條「 第五百三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之。 」、民法第540條「 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您可以先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未取得執行名義之前無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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