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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董監責任


張OO 發問於 2015-07-16 | 台北 |

Q: 老闆朋友的公司參與招標中
公司組成有一名董事三名董監
因董監資格不得為公務人員
因此委托老闆找人
於是找上我做人頭,零股份
想了解這樣會有什麼樣的問題產生
可能面對什麼樣的責任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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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公司法第八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因此真正的董事可能會要負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這都是風險,因為外界由公司登記看出您是董事,不容易區分您是實質董事還是形式掛名,因此在追究董事責任時,有極大可能會將你認作是真正的董事,而向您追究董事應負的責任,另董事也要列席董事會等,若對公司造成損害,對公司也要負賠償責任,提供您參考。您若要當掛名董事,最好保留相關證據,以免將來有糾紛時無法舉證您只是掛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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