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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作報到繳交連帶保證書


鄭OO 發問於 2015-07-07 | 台北 |

Q: 我要去一家新公司報到

其他一些繳交資料都正常
不過卻需要我繳交連帶保證書,請問這個正常嗎?
保證書內容如下

公司名稱我就碼掉了

--------------------------
保證人茲保證於 OO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 (下稱 貴公司)任職之受僱人______ ,自本保證書簽署之日起, 在 貴公司服務之任職期問, 絕對遵守政府相關法令及 貴公司之管理規章, 如有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 貴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時, 保證人願負連代賠償責任, 絕無異議。
保證人為慎重起見, 特立此保證書為憑。
此致
O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查照

連代保證人 : (簽章)
住 址 :
身份證字號 :
與被保人關係 :

被 保 人 : (簽章)
住 址 :
身份證字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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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的內容正常且合法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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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我要去一家新公司報到

其他一些繳交資料都正常
不過卻需要我繳交連帶保證書,請問這個正常嗎?
保證書內容如下

公司名稱我就碼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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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茲保證於 OO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 (下稱 貴公司)任職之受僱人______ ,自本保證書簽署之日起, 在 貴公司服務之任職期問, 絕對遵守政府相關法令及 貴公司之管理規章, 如有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 貴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時, 保證人願負連代賠償責任, 絕無異議。
保證人為慎重起見, 特立此保證書為憑。
此致
OO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查照

連代保證人 : (簽章)
住 址 :
身份證字號 :
與被保人關係 :

被 保 人 : (簽章)
住 址 :
身份證字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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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的內容正常且合法嗎?

謝謝


ANS:
一、參據案例所示「保證書」內容,應係屬《民法》第二編「債」第二章「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人事保證」(第756條之1~第756條之9規定)第756條之1第1項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的「人事保證契約」。本案例「保證書」內容,尚屬合法。

二、本案例「保證書」內容:
(一)未約定保證期間,依《民法》第756條之3第2項規定,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3年。
(二)未明確約定保證人之賠償責任範圍,依《民法》第756條之2第2項規定,保證人之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上限。

三、茲有疑義者,本案例「保證書」內容中有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可能會有爭議(有認為該「連帶」約定為無效者,亦有認為「有效」者);如認為該「連帶」約定為無效者,對於人事保證之保證人有利。

廖信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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