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們公司有法人董事長,是母公司選任的,總經理也是母公司派任的,因董事長平日上班地點在台南,但公司在台北,請問董事長可以將所有事都授權給總經理嗎?
A: 您好,公司法規定第二百零八條「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而經濟部函釋△公司對外事務董事長不得授權總經理為之「查公司之經理人,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在執行其職務之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但經理人之職務,依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以章程規定或依契約訂定之 。又參照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三項規定,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公司對外一切事務董事長不得授權總經理為之。(經濟部六七、八、七商二六八七三號)」△董事長職務之代理順序「按公司未設副董事長而設有常務董事,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未指定常務董事1人代理其職權,而指定董事1人代理其職權,核與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有關董事長職務代理之規定未符。至於其法律效果如何,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如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處理。(經濟部九九、五、一三經商字第0九九00五七八七七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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