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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問題


某OO 發問於 2015-06-18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一下 我是工讀生 我做未滿一個月 每天時數大約11小時 每小時 時新大約80最近想離職 但有跟主管討論好說離職時間 但主管卻說我沒在一星期前提起 所以要我在做3天才能離職 因個人因素 所以只能在做2天可是他卻說我第3天是屬於曠職必須扣3天薪水 但時候我在填離職申請書時是填第2天離職 這樣算是我第3天不屬於他們的員工了 他第3天可以算我曠職扣我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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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儁怡

律師

善名國際法律事務所

A:  關於您的問題茲回復如下:

1.每天工作11小時,有超時問題,超時部分雇主應給付加班費.依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如工讀生有於正常工時外提供勞務者,雇主應依法計給加班費,而非僅以原時薪計給。雇主於計算加班費時應依下列標準計算:加班的第1、2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加班第3、4小時,則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2.時薪80元,亦不符合勞基法之最低要求,現行基本工資,時薪部分自102年1月1日起,調整為時薪109元,自104年7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120元。建議可以向雇主請求不足之薪資.
3.關於您的第三種情形,有爭議,不知雇主是否有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之規定,且題意不明,建議可以前往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以解決爭議.

希望以上回覆對您有幫助!
黃儁怡律師敬上
善名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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