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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休假?


林OO 發問於 2015-06-16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因為今年端午節連休三天,星期五是補休星期六,但我們公司是以二週84小時的工時,所以公司的行事曆星期五則無排休.卻在休假本週才通知員工強制休特別假,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而照理說如果以二週84工時來推算話,雇主是不在要補半天給我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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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為今年端午節連休三天,星期五是補休星期六,但我們公司是以二週84小時的工時,所以公司的行事曆星期五則無排休.卻在休假本週才通知員工強制休特別假,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而照理說如果以二週84工時來推算話,雇主是不在要補半天給我們呢??


您好:
就勞工之部份(非指公務員),現行法令並無規定國定假日遇「休息日」應補假。過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9月26日(90)臺勞動二字第0046762號函謂:「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修正後,因法定工時縮短,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或因而增加,惟該等休息日之性質與例假日有別,如適逢同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即明(該函已遭廢止)。顯然公司是可以不補假。

但因103年6月11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增訂第5條之1:「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該辦法只適用公務員。後來,勞動部也跟隨相同看法,於103年5月21日發布解釋令(勞動條 3 字第 1030130894 號)表示,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因台端是採取周休二日制度,若勞資雙方約定將禮拜六作為每周之「例假日」或「休息日」,依上開勞動部解釋,104.6.20端午節遇到勞工之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本來就要於其他工作日補假。只是所謂「其他工作日」是否指休息日之前一個上班日(例如104.6.19禮拜五),勞動部並未明確表示意見,恐怕還是得由勞資雙方協議決定補假之日期。

縱使公司不准員工於104.6.19補假,亦不得要求員工犧牲「特休」來休假(是否要行使特休是員工的權利),否則已違反上開勞動部函釋,可能將遭主管機關(各地方縣市政府)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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