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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負責人往生,股東談不攏是否可辦理停業

負責人往生,股東談不攏是否可辦理停業


沈OO 發問於 2015-06-03 | 雲林 |

Q: 您好:

家父於去年九月底往生。他名下有一間公司,股東為他的親屬共七人。因遺產有爭議,暫時無法辦理完遺產登記。想請問幾個問題。

1. 目前公司其實根本沒在營業,若欲辦理停業,是否需要全體股東同意?還是可以由其中幾人逕行辦理?
2. 如果真的無法辦理停業,罰金罰則為何?
3. 有朋友建議放著不管,但放著不管真的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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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參酌經濟部解釋「股份有限公司設有副董事長者,於董事長死亡而未及補選前,副董事長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經濟部七九、九、七商二一六0五三號),即依法應補選董事長。公司停業申請書應由代表公司負責人(董事長)具名蓋章申請(公司法第 387 條),並應於停業、復業前或停、復業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停業、復業登記;逾期依公司法第387 條第 6 項,處代表公司負責人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並依公司法第10條「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另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停業登記,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到期並可申請延展。
另按「商業登記法第15條之規定,繼承之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為之,又本法第33條規定,逾第12條至第15條規定申請登記之期限,課以行政罰之對象為商業負責人。倘商業係負責人死亡,合法繼承人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商業負責人仍屬缺位,自無處罰之對象。」(經濟部九七、五、六經商字第0九七0二0五一七九0號函)且「 按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同法第828條第2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準此,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乃明定,商業繼承之登記,應由合法繼承人全體聯名申請,合先敘明。」(經濟部九四、一二、一四經商字第0九四00二一二三五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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