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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竊取東西


吳OO 發問於 2015-05-26 | 桃園 |

Q: 你好~我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我是公司的勞安管理員,日前發現公司員工利用勤務之便,竊取東西,想問請問說這樣公司需要負責賠償之責任嗎?公司有無法律上需附帶之責任?還有主管會不會也有責任?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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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ec0fc2392c="吳 先生/小姐"]你好~我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我是公司的勞安管理員,日前發現公司員工利用勤務之便,竊取東西,想問請問說這樣公司需要負責賠償之責任嗎?公司有無法律上需附帶之責任?還有主管會不會也有責任?感謝您?[/quote:ec0fc2392c]

您好:
一、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偷取物品,若該物品屬於公司所有,則該名員工對於公司而言,須負擔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涉及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或第335條侵占罪。倘若該名員工竊取或侵占之物品是公司以外第三人所有,則該第三人可以對該名員工請求民事賠償,並依民法第188條規定:「(第一項)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雇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項)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責任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另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第三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亦即要求「雇主」(非主管人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雇主若先賠償予第三人,事後可再向犯錯的受雇員工請求內部求償。最終的損害賠償責任由員工負擔。依題例所示,「雇主」即指「公司」而言。

二、若主管有監督不周,或是故意與員工聯合偷取,主管自己也須對第三人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當然,主管若與員工監守自盜,或包庇員工偷取物品,則該主管需與員工共同處以竊盜罪或侵占罪之共同正犯,不論是竊盜罪或侵占罪,均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反之,若主管只是單純過失,疏未注意員工之違法行為,則無刑事責任,但仍需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四、承上,若主管要主張民事免責,除非當第三人對主管提告民事求償的時候,主管能舉證證明已盡相當之監督、管理義務,仍無法避免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監守自盜,始有可能免責。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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