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們是工會會員:
新籌組的工會準備要跟公司開始談團體協商,還沒有完成協商之前,會員希望工會代表能夠先說明計畫協商的內容,但工會代表跟我們說未完成協商之前,必須對內容保密,請問這樣的回答與團體協約法第 11 條 團體協約雙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公開揭示之,並備置一份供團體協約關係人隨時查閱。有牴觸嗎?未完成協商前,即使是會員也不能先了解內容嗎?請幫忙解惑,謝謝!
A:
[quote:ddbb4b5f09="劉 先生/小姐"]你好,我們是工會會員:
新籌組的工會準備要跟公司開始談團體協商,還沒有完成協商之前,會員希望工會代表能夠先說明計畫協商的內容,但工會代表跟我們說未完成協商之前,必須對內容保密,請問這樣的回答與團體協約法第 11 條 團體協約雙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公開揭示之,並備置一份供團體協約關係人隨時查閱。有牴觸嗎?未完成協商前,即使是會員也不能先了解內容嗎?請幫忙解惑,謝謝![/quote:ddbb4b5f09]
您好: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7條規定:「因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而提供資料之勞資一方,得要求他方保守秘密,並給付必要費用。」,主要是針對「協商成立前」,勞資雙方為了瞭解彼此的協商內容而做出回應,協商過程中可能因此接觸資方的「營業祕密」(例如年度營運狀況資料、客戶資料、配方等,註1),為了避免參與協商之工會會員代表因故意或過失洩密予競爭對手造成雇主的營業損失(註2),或利用此等營業秘密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故法律規定,若工會為了順利進行團體協商,要求雇主提供因協商所必須參考之資料,雇主依法負有提供義務,但雇主得要求參與協商代表保守秘密,並要求工會給付必要費用。
相對的,只有在團體協約「協商成立後」,才有適用團體協約法第11條規定:「團體協約雙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公開揭示之,並備置一份供團體協約關係人隨時查閱。」之問題。從而,團體協約成立後,團體協約之當事人(不論工會或雇主)負有揭示團體協約內容之義務,以供團體協約之雇主及協約關係人(限於加入工會會員,註3)遵守。
綜上,團體協約法只是規範雇主得要求工會因協商過程取得之營業秘密必須保密不得洩漏,而協商代表為工會會員所選出,若協商代表未與工會會員充分討論將來擬協商之內容,似乎無法充分表達工會會員之意見。或許可以約定違約金之方式要求工會會員必須負保密之責,而使工會會員可以內部瀏覽,但不得洩漏,應可更促進工會內部意見之交流。然依現行團體協約法,雇主要求「協商代表」在團體協約成立前負有保密義務,並不牴觸團體協約法「第11條規定」。
註1: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註2: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規定對於洩密行為有處以刑責。第11條至第13條則是賦予雇主得請求洩密之人民事求償權利。
註3:協約關係人,例如某某勞工雖非團體協約之協商代表,但其為工會會員即屬之。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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