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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立合約人中止履行合約,卻公開轉移資源。

立合約人中止履行合約,卻公開轉移資源。


林OO 發問於 2015-05-12 | 台南 | 服務業

Q: 你好,

我想請問3年前我和朋友合夥開了一間服飾店,我和合夥人於今年3月簽訂了一份拆夥合約,合約中最後一項條約為店面經營至今年底,若是全年度總營業額有達到去年標準,甲方合夥人必須支付我一筆20萬元費用。但前幾天收到甲方合夥人簡訊告知,因私人因素,他將停止原店面經營,並頂讓賣出店面,甲方合夥人將再另行開一間新的店面。由於合約中是規範時間至年底,所以他不必履行。但昨天開始甲方合夥人公開在舊有店面臉書粉絲團上公開公告新店面相關消息,意圖移轉客人等資源至新店面。

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是否有權利去追討合約中最後一項規範的金額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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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4cc6fc8477="林 先生/小姐"]你好,

我想請問3年前我和朋友合夥開了一間服飾店,我和合夥人於今年3月簽訂了一份拆夥合約,合約中最後一項條約為店面經營至今年底,若是全年度總營業額有達到去年標準,甲方合夥人必須支付我一筆20萬元費用。但前幾天收到甲方合夥人簡訊告知,因私人因素,他將停止原店面經營,並頂讓賣出店面,甲方合夥人將再另行開一間新的店面。由於合約中是規範時間至年底,所以他不必履行。但昨天開始甲方合夥人公開在舊有店面臉書粉絲團上公開公告新店面相關消息,意圖移轉客人等資源至新店面。

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是否有權利去追討合約中最後一項規範的金額呢?

謝謝。[/quote:4cc6fc8477]
你好
初步來看 你們雙方在合約最後一項約定了一個附條件的契約 當營業到年底而全年總營業額達去年標準 對方就應給付你20萬元 現在對方故意不讓這個條件成就 則依民法第100條之規定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 於條件成否未定前 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 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又民法第101條之規定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 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 視為條件已成就 上開二條文可做為你行使權利之依據
陳振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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