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想請問以下狀況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簽訂制式化一式兩份契約時,我沒那到正本,也就是說第一頁跟第二頁覆寫頁都在對方那邊,現在發生糾紛,對方不給我正本,雙方均為個人,非企業或公司行號,簽名方式為手寫簽名,未蓋任何印章。謝謝
A:
[quote:9cda8b79c3="郭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想請問以下狀況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簽訂制式化一式兩份契約時,我沒那到正本,也就是說第一頁跟第二頁覆寫頁都在對方那邊,現在發生糾紛,對方不給我正本,雙方均為個人,非企業或公司行號,簽名方式為手寫簽名,未蓋任何印章。謝謝[/quote:9cda8b79c3]
你好
我國法律上之契約可分成要式契約及不要式契約 前者是指須履行一定之方式才能成立之契約 如書面 登記等等 後者是指契約之成立不須具備一定要件 我國大部分之契約屬於後者 亦即除了特定契約須以書面 登記為之才能成立外 其他契約其實只要口頭合意就可以成立 在你所說得這種情形 雙方至少應已達成口頭合意 原則上契約就會成立 雖然你未敘明你與對方間具體之契約類型 然縱使你與對方間之契約屬要式契約 你們也已履行要式之要件(書面)了 只有簽名而沒有蓋章並不影響契約效力 所以初步來看 契約應已成立
陳振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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