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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曠職論處的定義

曠職論處的定義


周OO 發問於 2015-04-28 | 新竹 |

Q: 數月前,公司規定業務人員外出要在白板上面填寫外出地點⋯ 但有時因為事務繁忙都沒有填寫,今日又重新聲明一下事項
1. 業務員外出時,請寫上白板 (客戶,地點等簡易資訊),若主管找人時,發現未寫上白板者,當天當時以曠職論處.(若外出未能及時寫上者,請告知同事,並委由部門同事代寫)
請問資方可以利用這樣的規定去懲處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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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9a49a3dfff="周 先生/小姐"]數月前,公司規定業務人員外出要在白板上面填寫外出地點⋯ 但有時因為事務繁忙都沒有填寫,今日又重新聲明一下事項
1. 業務員外出時,請寫上白板 (客戶,地點等簡易資訊),若主管找人時,發現未寫上白板者,當天當時以曠職論處.(若外出未能及時寫上者,請告知同事,並委由部門同事代寫)
請問資方可以利用這樣的規定去懲處員工嗎?[/quote:9a49a3dfff]

您好:
勞動基準法並未對於曠工(職)直接定義,
公司於勞動契約外,固然能訂定工作守則供員工遵守,然而,曠工與遲到早退文義有別,可提醒公司注意。
雇主為業務上管理之需而為上述要求,未必不合理,
如員工認為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可以具體舉例向公司提出建言,以免不必要之爭執與歧見,
員工若已發生未能事先於白板填寫外出地點,
又確實有拜訪客戶之事實者,應可提出相關證明讓公司查證了解,
理論上,應不致於概以曠工論。

假使雙方仍然有爭執而無法自行協調者,勞方可向公司所在之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申請調解。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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