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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以報價單作為訂單之法律效力

以報價單作為訂單之法律效力


艾O 發問於 2015-04-24 | 台北 |

Q: 律師您好,請問:
1.作為南部老闆的尋廠商窗口我所簽署的廠商報價單,若老闆沒給廠商錢。我作為簽署人會有什麼樣的問題嗎?
2.南部老闆已經給了廠商南部公司的支票,若跳票或者不履行付貨款,我會有問題嗎?
3.報價單上面沒有交貨日期、沒有設訂金、沒有廠商主管簽核、沒有付款方式。
4.已經給了廠商南部老闆以及公司資料和老闆開的不足貨款的支票。我是否已算釐清我的責任?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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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該報價單有沒有法律上效力應視雙方行為而定,
若對方出貨了,你們也有付款的動作(給支票),或表達願意付款的意思,即應可認雙方意思一致,契約已成立

不過即便契約成立,也是你們公司及廠商的問題,原則上您無須為公司不付款或跳票之行為負責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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