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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退貨


王OO 發問於 2015-04-21 | 台南 |

Q: 在網路上購買了兩雙鞋子 因有瑕疵所以向賣家要求退貨
一雙瑕疵整個很明顯所以賣家同意免費退貨了
另一雙只是小瑕疵 而且賣家要求退貨必須付500以及150的運費
我們是在七天鑑賞期之內要求退貨的
不是照理來說包裝贈品完整回去 是可以無條件退換嗎
他送來的時候還沒有收據或發票之類的

後來問賣家500元是要付什麼的錢
他回答說是工廠和工人的辛苦費
這不是由他們廠商支付的嗎 為什麼會要求消費者付這筆

之後有跟他們提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七天鑑賞期
他卻回說他們是香港廠商 臺灣的法律管不到
但是他們既然都賣東西賣到臺灣來了
臺灣的法律管的到吧
我不知道他們的網站是架設在臺灣還是香港
但是這樣拿到瑕疵品還要付錢才能退貨實在很不合理

從拿到商品的第二天後就開始跟他們聯絡 又碰上假日
現在鑑賞期已經快到了 請問該怎麼辦
請問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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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因消保法第19條規定的是「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故只要您有於7日內以書面向其表達退貨之意即可,無須確實寄回商品
惟為保險起見,建議您保留收到貨後七天內以書面(含電子郵件)表示欲退貨的訊息,以及商品瑕疵照片等證據


至於運費部分,則應視該購物網站的約定,倘若其中有寫到運費應由消費者負擔,則恐需由您負擔
若無,則由賣方負擔

較麻煩的是若該購物網站真在國外,則即便得適用中華民國消保法之規定,也可能會有無法向其請求返還價金的問題(因其在台灣無資產)

因此建議您先確認該賣家是否在台灣,再決定是否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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