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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屋保固


莊OO 發問於 2015-04-20 | 彰化 | 服務業

Q: 您好:購買預售屋交屋時,合約上有清楚載名保固期為一年,但從去年7月進住後,前後發現很多問題如:
1.加壓機馬達漏水,屢修仍漏水 2.馬桶漏水 3.壁癌出現 等等..建商施工品質非常不良,像加壓機馬達問題,建商僅派人不斷的修理,屋主要求換其他品牌加壓機,建商不肯,還有其他的問題對我們住戶來說,認為建商只想以拖延戰術,拖過保固期,想請問屋主是不是有其他方式可以與建商談?如延長保固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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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照您的敘述來看,此應為標的物(房子)之瑕疵,可參考下列民法買賣相關物之瑕疵規定

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365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雖建商僅給予一年之保固期,惟若明顯為當時施工之瑕疵(例如磁磚地板下為空心、未做防水導致不斷漏水等等),則買方發現後六個月內,或是交屋五年內均可向建商請求賠償或處理。
然而實務上最麻煩的是,一般不易證明該瑕疵是自始即有,或是使用後才出現問題,造成消費者與建商交涉時困難。
因此建議您應先搜集證據,包括何時通知建商(如mail往來訊息、通話記錄等等)修繕,並集結有相同困擾之鄰居,以證明確實是建商當時施工品質問題,若可以的話,由住戶一起向建商施壓,要求其出面處理,或許會比您上法院,更能夠快速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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