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公司可否自印股票?

公司可否自印股票?


吳O 發問於 2006-10-26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保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有一家保全公司也是股份有限公司想與我們公司合併
雙方初步共識為交叉持股
我們公司一股換他們三股
請問:我們可否自印股票(只對內,不會對外發售)?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20540
林忠義

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A:  吳先生您好:
假設貴公司係非強制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貴公司發行股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請先檢查貴公司章程是否准許發行股票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如果非公開發行公司希望發行股票,經濟部明文函示,公司擬發行股票者,應於章程中明確記載。

2.應經發行機構簽證後發行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參公司法第162條)因此貴公司發行股票,縱使”僅對內使用,不對外發售”(假設指股東持有),也需要經發行機構簽證。

貴公司可洽詢商業司有關發行機構名單。就我所知主要公營銀行信託部或儲蓄部均有提供相關服務。

3. 發行的股票應符合一定格式與程序
貴公司發行的股票應符合下列格式: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八、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

提醒您注意,貴公司發行股票的總數,以實際發行數額及已實收款項之股票總數為限。貴公司如有實收股款不足者,會影響股票發行與簽證。

又日後貴公司因增加資本、減少資本、合併、分割或其他原因而須換發股票者,簽證機構應確認舊股票已截角作廢後,始得為新股票之簽證作業。

公司發行股票會增加簽證費用(股票印製費用及郵寄費用)與日後股務作業成本(掛失偽造股票問題、股票領取之繁瑣程序、股票郵寄遺失問題)。貴公司因為股份交換,考慮發行股票,目的似乎是為了增加兩方股東的信心與股份結構透明度。如果是這樣,貴公司似可考慮其他較低成本的方法來達成上述目的。

以上說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林忠義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