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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制員工比賽扣薪


黃OO 發問於 2015-04-16 | 桃園 |

Q: 您好!我在嘉南羊乳負責業務工作,但老闆要求員工必須互相比賽,如果沒有前三名~將於每個月扣1500元做為懲罰,另外硬性要求員工必需在指定時間消化公司的副食品銷售,如果沒有完成必從薪資上抵扣,請問這些多符合勞基法嗎?因大家都必須糊口飯吃也只能任憑老闆處置,在此請您幫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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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違反上開規定,依勞基法第78條規定,勞工局可處雇主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建議向勞工局提出檢舉,糾正公司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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