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對方公司跟我方公司訂購一批產品,於10月交貨,並在11月底請款,隔年1月才跟我公司說不是買斷而是用寄賣的,有當時的收貨單、請款單,也已經寄出存證信函跟支付命令
1.想請問除了積欠貨款的部分,因為積欠貨款導致其他公司損失,例如此次貨款因為方惡意積欠,導致原本此金額要付給給其他廠商的費用延宕,讓我司名譽跟信用受損是否可求償
2.因公司處理此官司需派遣人員出庭還有蒐集跟諮詢請假而無法執行公司業務的薪資部分及交通費用是否也可求償
3.對方在法庭上講不相關的事情,惡意貶低我司產品,是否可依造民法184條跟195條提出損害賠償
A:
[quote:6182f40cb4="王 先生/小姐"]對方公司跟我方公司訂購一批產品,於10月交貨,並在11月底請款,隔年1月才跟我公司說不是買斷而是用寄賣的,有當時的收貨單、請款單,也已經寄出存證信函跟支付命令
1.想請問除了積欠貨款的部分,因為積欠貨款導致其他公司損失,例如此次貨款因為方惡意積欠,導致原本此金額要付給給其他廠商的費用延宕,讓我司名譽跟信用受損是否可求償
不行。
2.因公司處理此官司需派遣人員出庭還有蒐集跟諮詢請假而無法執行公司業務的薪資部分及交通費用是否也可求償
不行,無法律上之依據。
3.對方在法庭上講不相關的事情,惡意貶低我司產品,是否可依造民法184條跟195條提出損害賠償[/quote:6182f40cb4]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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