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是公教人員 會在露天拍賣網站賣東西 平均1-2個月成交一件 3/24收到一買家匯款 3/25寄出貨物 當晚接到電話要求退貨 我答應了 但因心中有氣 所以3/26清晨寫電子郵件給他 騙他不讓之退貨了 九點多電話通知說還是會退貨 只是要讓他感受一下任意改變主意的不悅 但遲到今天4/7仍未收到退貨物品 才猜測對方可能沒有收件 上網查發現對方不收包裹也不去領包裹
今天再度寫電子郵件給他 請他盡速退貨給我 我才能退款
對方只說 一切依法處理
請問我必須須同意退貨嗎 可以不退款嗎
A: 您好:依您所說的,對方要求退貨且您先前已同意退方退貨,依民法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解除權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及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因此,您和對方之買賣契約既已解除,可設法聯繫對方請其退回商品後,經您檢收無誤後退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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