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有限公司有一股東A先生,A先生由於有欠銀行不少錢,導致銀行向法院申請將A先生的股權列為可供執行債權,限制A先生的股權移轉,但多年來銀行一直不執行股權移轉的動作。
後來A先生死亡,其所有繼承人皆已抛棄繼承,原本依規定該股權應移交國有財產局,但因銀行已限制移轉,應此無法將股權移交國有財產局。
多年來公司每年分配股利時仍依規定分配屬於A先生之股利,但因無發放對象,一直無法發放股利。
問題一:依民法第126條的規定,股利請求權的時效為五年,如果該股利一直沒有人領取,請求權時效過後可否轉分配給其他股東?
問題二:以股利來說,請求權時效是由那一天開始起算?
問題三:日後如果債權銀行或國有財產局主張要給付未發放之股利,是否於法有據?
A: 您好:法院既已扣押了股利之分配,則是在強制執行中,依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會因為強制執行而中斷,需依民法第136條「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第137條「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規定認定時效起算點與終止點。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