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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有限公司死亡股東之股利處理

有限公司死亡股東之股利處理


黃OO 發問於 2015-04-06 | 台北 |

Q: 有限公司有一股東A先生,A先生由於有欠銀行不少錢,導致銀行向法院申請將A先生的股權列為可供執行債權,限制A先生的股權移轉,但多年來銀行一直不執行股權移轉的動作。

後來A先生死亡,其所有繼承人皆已抛棄繼承,原本依規定該股權應移交國有財產局,但因銀行已限制移轉,應此無法將股權移交國有財產局。

多年來公司每年分配股利時仍依規定分配屬於A先生之股利,但因無發放對象,一直無法發放股利。

問題一:依民法第126條的規定,股利請求權的時效為五年,如果該股利一直沒有人領取,請求權時效過後可否轉分配給其他股東?

問題二:以股利來說,請求權時效是由那一天開始起算?

問題三:日後如果債權銀行或國有財產局主張要給付未發放之股利,是否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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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法院既已扣押了股利之分配,則是在強制執行中,依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會因為強制執行而中斷,需依民法第136條「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第137條「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規定認定時效起算點與終止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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