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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訂購單退訂問題?


吳OO 發問於 2005-11-21 | |

Q: 敬啟者好:

首先謝謝您的幫忙.
昨天我刷信用卡11萬訂購房子當訂金,建商給我1張訂購單, 附帶約定如下:
1. 如訂購戶逾期未來補足訂金及簽約者, 所付訂金不予退還,並撤銷訂購.
2. 買賣條件以雙方所訂買賣契約為準.
3. 需要貸款者於簽訂契約時一併簽立貸款委託書
4. 本訂購單無蓋專用收款章視為無效.
5. 本訂購單僅作訂購證明用, 簽約時需繳回本單,經簽約完成後本單自動消失.


現在我不想買,我可以要求退回這訂金11萬嗎? 請不吝告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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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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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以下文章供您參考!

買屋太急 反悔不成 檢舉勝訴
下定到簽約不到一小時 建商違反審閱規定 提行政訴訟 維持原判罰鍰百萬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廖姓女子在售屋人員的鼓吹下,不到一個小時就付了定金簽約買下預售屋。她簽約後細看契約,發現房屋坪數和售屋人員講得不一樣,氣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
公平會認為,「達立建設公司」沒有在簽約或收取定金前,給予消費者至少五天的審閱規定,行為顯失公平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處罰鍰100萬元。達立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但敗訴。

在此之前,達立建設的關係企業正第建設,也因銷售時代會館案,因廣告有虛偽不實、引人錯誤的表示,被公平會罰鍰70萬元。

廖姓女子於91年11月29日到台北市南京東路的「新第來亨NO.60一品居」銷售中心看屋,在售屋人員慫恿之下,決定以340萬元購屋,並立即刷卡支付訂金及簽約金40萬元。因單卡的額度不足,售屋人員立即開車陪她回家拿另一張卡再刷,從付定金到簽約,前後不到一小時。

事實上,在廖女簽訂的契約中,已載明「審閱條款」———「本契約書簽訂前,買方已攜回審閱五天以上,少於五天者,係自認無異議」。達立公司即以此抗辯未違法。

但是當公平會派員到廖女購買的預售屋現場調查時,調查人員詢問可不可以帶走契約審閱,售屋人員不但不同意,還表示要付足定金26萬元,簽約金26萬元才可以拿走契約。

公平會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都認為,雖然契約上已有審閱條款,但審閱條款是建設公司單方擬訂的定型化約定事項,且購屋者實際上要付出定金或簽約後才看的到契約,到時想要改變契約內容,就要冒著被沒收定金或簽約金的風險,處於絕對弱勢的不利地位。




【2005-11-24/聯合報/C5版/大台北】

A:  針對台端之提問,回覆如下:

一、依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故台端與該公司原則上已成立買賣契約。民法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二、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另台端所簽的訂購單中亦應有審閱期間的規定。

三、依台端所述,此訂購單上所加註之限制,若非經台端於一定期間內審閱,即屬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而對台端不生效力。故如本項買賣有上述情形,台端可主張不受該訂購單之拘束,要求返還訂金。

暫時回覆問題如上,如有任何疑問,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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