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請教在進行訴願中
訴願審議委員會審查尚未決定之前
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
但又同一案件另開不同法條之處分書,請問這樣合法?
我是否還要再提一次訴願?
謝謝。
A:
您好,
原處分既已廢棄了,將來訴願會被駁回。所以要針對新的處分另行提出訴願才行。
A:
您好:
訴願審議進行中,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處分時,因該處分已不存在,故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之規定,訴願委員會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至於隨後原處分機關依不同之事由或法條另為行政處分時,斯屬該機關之新行政處分,即與前述業已撤銷之舊處分不同,故台端仍應自收到該新行政處分之函文後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劉龍飛 律師9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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