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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當人頭設立公司的問題


JOOO 發問於 2006-10-25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本人在三年前被老闆騙而當人頭設立公司成為負責人
且開立了支票及以信用卡簽帳以用於公司貨款
之前被廠商告詐欺,但獲判無罪
現在想請問:
1. 支票的部分被告詐欺不成立,若對方再做其他的催討或聲請支付命令或假扣押時,我該如何?能以刑事詐欺案不成立為抗辯嗎?
2.對於信用卡的部分,因為當時被騙而替公司申請貸款及與當初的老闆一同外出消費,皆用於支付公司貨款(總金額大約150萬元),該部份已對老闆提出詐欺告訴(但尚未開庭),但面對信用卡公司的催款,我有何方式能免付那些帳款而請他們對老闆收款嗎?
3.支票及本票的催討期限為多久?這屆滿前的何種動作才算是“催討”?沒有催討是否在過了期限後,就可以不用還了?


非常感謝大律師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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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刑事雖然獲判無罪,但能否因此而拒絕給付,要視具體情形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因為你對外仍是公司負責人,刑事無罪只是代表你沒有詐欺行為而已。
2、信用卡既然是你刷的,你就要負責清償。至於你的損失,你再向你老板請求賠償了。
3、支票對發票人的時效為一年,本票的時效為三年。票據時效也許消滅,但仍有其他原因關係的請求權例如借款等,這部分的時效一般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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