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原告有訴訟代理人,但無送達代收人,之前依照起訴狀中之住址,只寄送答辯狀給原告,(未給訴訟代理人)他有收到,但是,在第一次開庭時,原告在庭上要求某些數據要重測,因此法官答應開庭後三日內找三個單位讓被告選擇,一周內將數據呈報給法官,於是被告在收到原告的陳述狀後,將選擇結果寄回原告,但是,三週後卻被退回,上網查郵局的投遞資料,顯示兩次投遞皆無人,經招領兩週後無人領收,即退回寄件人,被告有去此住址查看,發現是有人居住的,據我所知,原告未住在此,是原告的親戚家,但似乎故意不收,導致被告的訴狀無法寄達,這樣,被告該如何處理?
因在告知選擇後十日(工作日)後,原告皆無任何下文,故被告有再寄一份聲明;因已過法官允諾之時效,故被告視原告自動放棄重測之權力,此後,原告不得要求重測.這份訴狀,同樣也還在郵局等著招領,如果被告不理會他,不繼續寄,日後怕原告會主張被告之陳述狀"無送達"來抗辯,而影響被告的權益,還是被告需要補寄給原告的訴訟代理人?或是該做其他的處理?
A:
[quote:2fc0653b05="陳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
原告有訴訟代理人,但無送達代收人,之前依照起訴狀中之住址,只寄送答辯狀給原告,(未給訴訟代理人)他有收到,但是,在第一次開庭時,原告在庭上要求某些數據要重測,因此法官答應開庭後三日內找三個單位讓被告選擇,一周內將數據呈報給法官,於是被告在收到原告的陳述狀後,將選擇結果寄回原告,但是,三週後卻被退回,上網查郵局的投遞資料,顯示兩次投遞皆無人,經招領兩週後無人領收,即退回寄件人,被告有去此住址查看,發現是有人居住的,據我所知,原告未住在此,是原告的親戚家,但似乎故意不收,導致被告的訴狀無法寄達,這樣,被告該如何處理?
因在告知選擇後十日(工作日)後,原告皆無任何下文,故被告有再寄一份聲明;因已過法官允諾之時效,故被告視原告自動放棄重測之權力,此後,原告不得要求重測.這份訴狀,同樣也還在郵局等著招領,如果被告不理會他,不繼續寄,日後怕原告會主張被告之陳述狀"無送達"來抗辯,而影響被告的權益,還是被告需要補寄給原告的訴訟代理人?或是該做其他的處理?[/quote:2fc0653b05]
您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是以,原告既有訴訟代理人,雖未指定送達代收人,但依上開規定,法院訴訟文書之送達,均「應」向代理人為之。向代理人之送達視同對原告本人之送達,建議 台端補寄書狀繕本給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即可。
倘若連原告之訴訟代理人(非律師的話)之住居所、營業所均有遷移或不明,建議可將繕本連同正本一併寄給法院,請法院代為轉送書狀繕本(讓法院知悉有此情事,而由法院書記官進一步處置)。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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