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有一個合約上的問題想請教,不知能否麻煩大律師解答疑慮,
情形描述如下:
目前任職的公司,在面試時,有提及必須綁約,也就是簽一年約,
任職一年內,不能申請離職,
但當初在面試時,是說明在試用期後,才需要簽合約,
但是單位主管卻在試用期間讓我簽,
但簽約時,並沒有註明簽約金,或是有外訓的部份,
類似像強迫簽一年約,
目前已經過試用期了,
那該份合約是不是自動升效?
想請問的是,目前這份合約,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因為上面註明,毀約時,必需賠償六倍月薪,
但我並沒有從該合約上,得到任何的利益?
能否麻煩幫忙解答..
非常感謝!!
A: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來函所示情形,雙方既已簽約,則此約定自有法律效力。至該契約之效力期間為何?則需視契約條款內容始能知悉。又該約註明違約金條款,亦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需受約束,但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五二條明訂。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