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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試用期未滿簽的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試用期未滿簽的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鄭OO 發問於 2005-11-20 |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我有一個合約上的問題想請教,不知能否麻煩大律師解答疑慮,

情形描述如下:

目前任職的公司,在面試時,有提及必須綁約,也就是簽一年約,

任職一年內,不能申請離職,

但當初在面試時,是說明在試用期後,才需要簽合約,

但是單位主管卻在試用期間讓我簽,

但簽約時,並沒有註明簽約金,或是有外訓的部份,

類似像強迫簽一年約,

目前已經過試用期了,

那該份合約是不是自動升效?

想請問的是,目前這份合約,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因為上面註明,毀約時,必需賠償六倍月薪,

但我並沒有從該合約上,得到任何的利益?

能否麻煩幫忙解答..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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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來函所示情形,雙方既已簽約,則此約定自有法律效力。至該契約之效力期間為何?則需視契約條款內容始能知悉。又該約註明違約金條款,亦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需受約束,但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五二條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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