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產假


吳OO 發問於 2014-12-29 | 台北 |

Q: 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因工程快結束,老闆不願給產假薪資,產假結束後也不讓我回去上班,因工程已結束,時間已過兩年半,我還可追討產假薪資嗎?

瀏覽人數:1953

A:  [quote:1031f20d16="吳 先生/小姐"]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因工程快結束,老闆不願給產假薪資,產假結束後也不讓我回去上班,因工程已結束,時間已過兩年半,我還可追討產假薪資嗎?[/quote:1031f20d16]

您好:
一、關於產假停止工作期間,雇主是否應發給薪資,可參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若您已在公司任職六個月以上,則請產假期間,公司應照給薪資;若未滿六個月,公司應減半發給工資。

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關於產假期間是否給予薪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判斷。

三、關於工資請求權的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6條規定為5年。

四、倘若工程結束後,雇主仍未給予產假期間的工資,則勞工可於產假結束後「5年內」向雇主請求核發工資。

五、另外,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可知,女性勞工在請產假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除非有但書規定之情事,否則,雇主終止權之行使將因違反民法第71條規定,終止權之行使不生終止效力。(除非 台端也同意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則勞動契約於兩造合意時生終止之效力)

六、台端所詢問之問題,可參筆者日前於經濟部中小企業法律諮詢網法律專欄103.5.22投稿之法律專欄文章「職場女性勞工常見勞資爭議問題研析-以安胎假及育嬰留停為論述中心」。

以上意見,惠請斟酌。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