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是從事保全員的工作 我今年12月1日的時候口頭跟主管請辭 他也答應了!
所以我12月1日的晚上時候就沒去公司上班 但是12月2日的時候主管才跟我告知要去公司寫離職單還要提前15天申請離職才可給我“11月份”的薪水!
我要問的是如果我因為已經找到其他工作了而無法履行公司訂的要提前15天申請離職這像規定 公司可以不給我11月份的薪水嗎?
A:
[quote:1afcc100c5="潘 先生/小姐"]您好:
我是從事保全員的工作 我今年12月1日的時候口頭跟主管請辭 他也答應了!
所以我12月1日的晚上時候就沒去公司上班 但是12月2日的時候主管才跟我告知要去公司寫離職單還要提前15天申請離職才可給我“11月份”的薪水!
我要問的是如果我因為已經找到其他工作了而無法履行公司訂的要提前15天申請離職這像規定 公司可以不給我11月份的薪水嗎?[/quote:1afcc100c5]
依您上開所述,回覆問題如下:
一、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公司若未給付11月份薪水,您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之。
二、雖您有違反勞基法預告期間之規定,雇主除非經您同意或另依訴訟途徑為之,否則不得扣留勞工之工資。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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