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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購買手機已過7天鑑賞期卻出現問題 可否換新機

購買手機已過7天鑑賞期卻出現問題 可否換新機


林OO 發問於 2014-11-18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手機SONY XPERIA Z3於9/26從YAHOO購物中心買入

於11/9下午突然觸控螢幕有問題(在這之前完全沒有問題),螢幕下面區塊無法觸控,拿去維修中心檢測是手機本身瑕庛並維修

可是到今天11/18為止,手機依然在維修中,可否跟SONY反應更換新機?

謝謝

瀏覽人數:2623
林瓊嘉

律師

林瓊嘉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一、應視台端的手機瑕疵是否得以修復而區分:手機得修復,即無請求更換新機之權利;若手機無法修復,得主張出賣人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4條、第355條、第359條、第360條)。
二、目前常見實例,不易舉證手機無法修復、手機修復後之效果非與新機完全一致。如為主張合理消費者權益保障,可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提出線上申訴,或撥打1950,向各地消保官及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協助,由消保官或消費者團體提供協商管道。

相關條文:
民法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 355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供予參酌!


林瓊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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