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日前本個人工作室(商業設計)替另一間美容工作製作名片及相關文宣之設計
對方再未談妥買斷設計之餘,將已印刷的商品拿去給別的廣告公司SCAN翻印
是否構成侵占設計,與對方連絡他們合夥人卻互推責任,說是合夥人個人行為
請問接下來我能採取的行動為哪些
存證信函是否適用於此? (伸張自己的權益)
在請問是針對個人或是他們私人工作室
麻煩各位幫解答!感謝您"
A:
[quote:4f6a0f7cc0="黃 先生/小姐"]您好:
日前本個人工作室(商業設計)替另一間美容工作製作名片及相關文宣之設計
對方再未談妥買斷設計之餘,將已印刷的商品拿去給別的廣告公司SCAN翻印
是否構成侵占設計,與對方連絡他們合夥人卻互推責任,說是合夥人個人行為
請問接下來我能採取的行動為哪些
存證信函是否適用於此? (伸張自己的權益)
在請問是針對個人或是他們私人工作室
麻煩各位幫解答!感謝您"[/quote:4f6a0f7cc0]
您好,
民法第264條規定:「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在您的案例中,似乎對方並未付款,故若在契約中並未約定對方有先使用名片相關設計之權利時,您可主張民法第264條之「同時履行抗辯權」,意即在對方尚未付款前,尚不得使用該等著作,否則即有侵害您的著作權之嫌,您可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您得先以存證信函伸張自己的權益,並限對方立即改善,若拒不改善即可逕自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至於是對對方個人或是工作室提告,應視與您簽契約的當事人是誰而定,若係個人簽約,便向個人求償;若係和工作室簽約,則向工作室求償。
以上答覆,謹供參酌。
賴瑩真律師
和邑國際法律事務所
02-2731-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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