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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合約中規定的薪資不合理

合約中規定的薪資不合理


哈O 發問於 2014-10-30 | 台北 |

Q: 我簽的合約第一條規定薪資為改一篇國中作文為20元,以改作文的時間換算成時新為40~60元,並簽約一年,請問這樣有違法嗎?我是否可以因此主張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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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瓊嘉

律師

林瓊嘉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一、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按件計酬之勞工,如每日工作時間不少於八小時者,其每月工資即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勞上易字第 6 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則關於上開法律之適用:
(一)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之適用前提,建立在雇主供給之工作量足使勞工每日工作八小時以上,蓋如按件計酬之工作量未達一定程度,難科予雇主就論件計酬之薪資給付換算每月薪資須達最低基本工資之要求。
(二) 現行最低基本薪資之要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0月3日勞動2字第1020132068號公告略以:
修正「基本工資」,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15元,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生效;每月基本工資為新台幣19,273元,自103年7月1日生效。
1、時薪制人員:自103年1月1日起,約定時薪不得低於115元。
2、月薪制人員:於103年1月至6月約定之月薪不得低於19,047元;自103年7月1日起約定月薪則不得低於 19,273元。
3、單件所得之薪資即為:日基本工資除以 8小時做出的產品數量
三、依台端所述情形:
1、一天八小時之工作量為修改16至24篇國中作文,此種情形是否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2條,仍應視於一般經驗法則下,修改16至24篇國中作文是否足花費八小時而定。故仍須依工作性質內容而定,無法速斷。
2、雇主違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之法律效果:
依勞基法第14條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 工作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尚非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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