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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整修統包惡意停工


翁OO 發問於 2014-10-30 | 台北 |

Q: 我有一棟透天厝給一統包商承接,完工日期訂在103/10/31,但他只有在我這份合約中有手寫完工日期,他持有的合約中沒有,我幾乎給清目前進行中工程的工程款,但因為他個人週轉因素,沒有確實把錢給工班,造成工班從9月中就停工到現在,他一直跟我說他合約報價虧本,不能他虧錢蓋房子給我家住....等等說法,他說他會處理,但是不給我時間點,我說我的合約中有寫10/31完工,他說他的沒有所以不成立;現在他不知去問哪裡的律師,說不用處理,叫我直接去告他,因為我只要告他的話我房子就不能動至少一、二年,他也不一定要賠償我,甚至最後我還要把其他他沒有做的工程款給他!我這間房子是貸款整修的,我壓力很大沒有辦法這樣一直拖下去,難道真如他所說我拿他沒輒嗎?還是我可以請公證單位將我現在房子的狀況公證記錄下來,之後我就可以趕快去找另外的工班完成工程,到時提告時就拿出公證文件做證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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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瓊嘉

律師

林瓊嘉律師事務所

A:  您好:
一、台端與承包商間合意約定承攬工作的內容與報酬,已成立有效的承攬契約,承包商所言契約不成立顯有不實,現爭議者係如何證明承包商對於完工日期(103/10/31)已承諾,故
1、台端有證人可證明,或
2、台端合約之完工日期,可證明係包商或其代理人所書寫。
則承包商在訴訟上仍應負承攬人責任。

二、依民法第503條、502條2項,在可歸責於承攬人而發生工作遲延時,如顯可預見不能在期間內完工,定作人得解除承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依台端所述,透天厝工程因承包商本身資金周轉問題而停工,係可歸責於承攬人事由,台端可依上開條文通知承包商欲解除契約,並請求承包商返還已收受的工程款,及請求因工程延宕所生的損害。

三、解約後,為預防解約紛爭,宜由拍照攝影方式證明房屋的現況,或雇請工班先為估價後,再行施工完成房屋。

敬供卓參

林瓊嘉 律師

參考法條:
民法第503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502條2項: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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