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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有關訂金的問題

有關訂金的問題


張OO 發問於 2014-10-16 | 高雄 |

Q: 我有查了一下網路上的訂金問題

好像是拿

參考法條:
民法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這個法條

那想請問一下

消費者在買東西時,先付訂....
表示要這樣商品

事後,說不喜歡了..不想要了..
或是,我本來要送人的,但對方不喜歡,所以不要了

這樣的理由

那訂金需要退給消費者嗎???

還是這算正當理由
所以店家要退還訂金??


若是需要退,那請問店家的保障在哪???

若是現貨商品,店家本來就有成本在那
不算多出來的損失

若是要多下單購買的商品
這多出來的成本,難道要店家自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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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民法第249條乃係違約定金之規定,目的乃在確保契約之履行,一旦契約成立後,一方因可歸責事由而致契約不能履行者,他方得依前條規定請求返還加倍定金或沒收定金作為賠償,意即端視他方係付定金當事人或受定金當事人而有不同。
二、台端所提問題中,陳述「雙方契約成立後,消費者一方於付定金後,因『不喜歡了、不想要了或伊本來要送人,因對方不喜歡,所以不要了』之原因,致契約不能履行者」之情形,顯見致契約不能履行之可歸責事由乃係存在消費者(即付定金之一方),係屬「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者」,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消費者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三、綜上,依台端所述事實,台端仍可爭取無須退還定金予消費者,並依法沒收定金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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