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於去年訂購婚紗包套金額$39K,訂金已付1/3,期間服務人員及銷售人員離職換人,合約內容執行服務上皆有瑕疵,多次造成爭執,但6月仍要求拍照完成後需再付1/3費用,今年10月要取相本,更要求付清款項,可是合約內容並未執行完成!!請問是否可要求合約內容完成後付款?!
A:
一、婚紗包套契約之性質,雖有出借禮服或給予相片等給付內容,然契約最終目的乃為完成一方之婚禮,故契約著重於另一方提供拍攝、造型化妝等勞務給付,而非著重於物品之租借或財產權之移轉,故兩造所定契約之性質應為承攬契約。
二、承上,雙方所定契約性質既屬承攬契約,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可知,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原則係屬報酬後付,但若工作係分部交付者,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三、系爭契約似有約定分部交付報酬之情形,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當事人自得要求交付合約內容後始為支付剩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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