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問
我是試用期期間提離職,但未滿三個月,按照勞基法是不用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但因為剛進公司有簽好如果未在一個月前提離職,需支付六千元,這樣是合理的嗎?
A:
[quote:2b8a85d167="簡 先生/小姐"]我想請問
我是試用期期間提離職,但未滿三個月,按照勞基法是不用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但因為剛進公司有簽好如果未在一個月前提離職,需支付六千元,這樣是合理的嗎?[/quote:2b8a85d167]
您好:
違約金之支付根據民法的規定分為損害賠償預定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除非契約有明訂因勞工提前終止契約有何造成公司的損害,或是公司先前對試用期勞工投入人力成本,勞工提前離職,導致雇主投入之成本無法回收,則勞工應賠償雇主一定費用損失。否則,若勞工提前終止勞動契約,有其法律上之原因(例如有勞基法第14條規定等各款事由)或是有個人重大事由,本屬法律所許可(參民法第489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雇主要求支付6仟元違約金於法有違。
若雇主事後提告,要求給付違約金的原因,是因為勞工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導致雇主受有損害,縱使如此,法院尚得審查該違約金是否過高而應予以酌減的問題(民法第252條)
此外,若雇主單方面以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意思是,一方預定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如所有勞工均一體適用相同內容之勞動契約),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例如台端所示之情形,不問原因,要求勞工不得提前終止勞動契約,牴觸法律規定),依照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違約金之約定無效。
最後,若雇主是直接在薪資裡面扣除違約金6仟元後發給餘額給勞工,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工資不得預扣之強制規定,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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