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看打卡記錄發現我有五天沒打上班卡,有打下班卡
說這五天的薪資不予計算
我是該公司的工讀生
主管先前有口頭告之過薪資的部分以打卡時間為主
但不知識電腦系統問題或我真的忘記打總之有五天確實是沒有上班的打卡記錄
我說可以看監視器或是問當天有上班的員工證明我當天是有去上班的,
主管不接受堅持照電腦記錄去算
我想請問我有去上班卻少領了五天的錢,這部分我可以跟公司堅持我要拿回這五天的薪資嗎?
A:
一、依台端所述情形,雇主可能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未全額給付薪資之規定:
1、若未有打卡紀錄係因電腦系統問題作業障礙不可歸責於台端,台端自可請求雇主給付全額薪資。
2、若未打上班卡係台端己身之疏忽,雇主基於維護企業經營秩序,得依工作規則為合理性及正當性之處罰,但仍應給付與台端實際上班服勞務之時數相當之薪資。
二、建議台端可循勞資調解途徑解決紛爭,並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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