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個監工而且我已在102年11月離職,在102年10月左右 A師傅與B師傅共同清理機台
B師傅誤觸開關導致 A師傅手粉碎性骨折,B對A的默默不聞感到不快而提起過失傷害
問題:
現在已經103年9月了,警方偵查要我提出在之前的相關資料,我並沒有留底。
是否有可能會傳喚我到庭說明?
真的覺得,我盡我的義務幫忙協調了,為何最後還是牽扯到我這。
A:
警方式否有將您列為犯罪嫌疑人?
此部分應于偵查中向檢察官表示,向原任職公司調取,因你已離職
如列為犯罪嫌疑人,主要是監工責任的問題,此部分應該主張監工是間看工作進度,並非保母,也不可能一步步都跟在旁邊,況且師傅工作有其專業,並非監工都能處理,沒有沒有過失的問題來作為抗辯。
[quote:390b05bf59="江 先生/小姐"]我是個監工而且我已在102年11月離職,在102年10月左右 A師傅與B師傅共同清理機台
B師傅誤觸開關導致 A師傅手粉碎性骨折,B對A的默默不聞感到不快而提起過失傷害
問題:
現在已經103年9月了,警方偵查要我提出在之前的相關資料,我並沒有留底。
是否有可能會傳喚我到庭說明?
真的覺得,我盡我的義務幫忙協調了,為何最後還是牽扯到我這。[/quote:390b05bf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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